北交所改革持续深化 完善四项基础制度
2022-12-30 22:3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北交所30日发布了多项基础规则,涉及减持制度、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信披管理机制、券商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北交所还将坚持改革创新引领,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功能。优化新三板挂牌准入条件,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覆盖面,评估优化北交所基础制度,全面推进监管转型,坚决承担起发行上市审核的主体责任。以高质量扩容为主线,股票市场坚持“数量是基础、质量是关键、结构是重点”实现量质并举。推进新三板与区域股权市场制度性对接,试点推出“公示审查”制度,完善支持中小企业持续成长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规范“关键少数”减持行为
北交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
《监管指引》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的预披露要求。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超1%的,还应当提前30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为统一监管安排,明确市场预期,防范监管套利,《监管指引》明确,大股东、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也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
同时,明确股份来源的判断标准。根据《上市规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其减持无需预披露。实践中,市场各方对同时持有“应预披露股份”和“无需预披露股份”的,如何判断股份来源咨询较多。为此,《监管指引》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持有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和不适用减持预披露股份的,相关主体减持股份时,视为优先减持不适用预披露股份。为了与两融业务衔接,《监管指引》明确,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持股应合并计算适用相关要求。
北交所设立以来,初步探索构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减持约束机制,总体运行平稳,本次发布《监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执行,减少减持违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监管套利,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北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和制度运行实践,持续研究评估减持管理机制效果,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北交所还决定于2023年2月13日起调整信息披露管理机制,上线新一代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上市公司应通过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自主办理信息披露和日常业务,保荐机构不再代为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和办理日常业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持续督导期内,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明确
为提高监管透明度,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助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交所制定了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于2022年12月30日起发布并施行。
《实施标准》公开了市场主体关切的纪律处分量化指标和裁量尺度,适用范围包含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充分考量市场阶段特点与风险特性,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特点,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旨在阐明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准绳和纪律处分裁量标准。坚持宽严审时,在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同类但不同个案、同案但不同责任主体等方面作出针对性、差异化安排,在强化监管威慑的同时,精准把握处分的尺度。梳理常见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等四大类违规,同时探索合理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紧盯“关键少数”,使纪律处分既能达到惩处目的,又可以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影响。
北交所表示,将继续坚持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的监管方向,切实履行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以监管促规范,敦促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护航市场高质量发展。
另外,北交所公布了2023年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配套文件,规定了专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面行为清单构成及专项加分具体指标等,专业质量评价方法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北交所业务45分、全国股转系统业务25分、跨市场业务30分;纳入评价的业务类型共9类,合计29项评价指标,新增北交所做市业务类别,将原“综合业务”明确为“研究业务”;增设“保荐龙头上市家数” “新股申购倍数”“新股首日涨跌幅”等指标。负面行为清单按照专业质量业务类型与负面行为类别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置了8类业务共73条负面行为,删除综合业务负面行为,新增北交所做市业务负面行为,补充保荐业务上市委审议相关的负面行为。
2023年度专项评价方法主要结合今明两年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分别设立“跟投保荐新股家数”“上市公司研究报告数量”“期末融资融券余额”及“做市商为其保荐新股做市家数”4个专项评价指标。记者了解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将结合市场改革发展实际,持续完善评价内容,不断丰富评价指标和维度,进一步增强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引导证券公司持续加强规范执业意识、提高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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