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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 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

12月10日晚间,据深交所官网显示,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订的内容包括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本次修订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二是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保持持续和一致的规定。

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四是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和证监会拟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六是落实《信披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董监高责任,明确董监高应当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保真,同时完善其异议声明机制;同时明确董事、监事无法对定期报告保真的行为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监事会表决行为保持一致。 七是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 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八是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记者董亮 丁宁)

关键词: 深交所 董监高责任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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