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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 钢宝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11月29日晚间,钢宝股份(834429)发布公告称,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范金城、董事会秘书薛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了解,2021年11月15日,钢宝股份控股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对于该重大事项,钢宝股份未同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台进行披露,未及时、公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长范金城、董事会秘书薛红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公地披露信息,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记者 刘凤茹)

关键词: 非上市 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 钢宝股份 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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