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他山之石 > 正文内容

俏江南东方广场餐饮分公司未明码标价遭处罚1000元

1月23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的东发改检处 [2019]15号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广场餐饮分公司销售的一种蒙自甜石榴未标明价格被处罚。

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广场餐饮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新天地商场地铁层BB88号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九条的规定,销售一种蒙自甜石榴没有标明价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对北京俏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广场餐饮分公司罚款1000元。

关键词: 俏江南

标签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