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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类金融产品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三十四条具体要求。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其中,《办法》提出网络营销的基本原则和业务资质要求。明确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竞争等基本原则。要求金融机构自行开展或委托互联网台企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禁止任何机构或个人为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禁止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对象营销私募金融产品。(记者 刘四红)

关键词: 互联网面 不特定对象 私募类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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