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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董事长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 被重庆证监局共被罚没128万元

12月27日,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7.990,-0.27,-3.27%)或公司)董事长因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交易公司股票的违规行为,与内幕交易者一同被重庆证监局共罚没128万余元。

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5月22日,吕兴平作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或公司)董事长安排董秘陈某着手准备公司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陈某与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沟通后,王某向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布置了相关工作任务。陈某、裴某兰等人联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等人为公司开展财务审计。

陈某就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咨询了国信证券(8.180,-0.14,-1.68%)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但某等人。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高送转”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格式》相关规定后,陈某了解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以上属于“高送转”。2017年6月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兴平确认此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划是否涉及“高送转”,得到吕兴平肯定回复后,随即开始准备2017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的公告、报备材料以及后续实施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2017年6月22日,陈某通过微信向吕兴平和汇洁股份副董事长林某智发送了“2017半年报时间安排(预计)”表,计划在2017年8月29日进行“半年报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2017年7月28日,陈某告知吕兴平市场敏感状况和监管趋严情况,提出了“10股转8股”的意见。7月31日,吕兴平采纳并确认了“10股转8股”的方案。

2017年8月18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通讯形式召开,主要对内容包含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半年报进行审议,获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8日,汇洁股份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公司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等议题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全票表决通过。

2017年8月29日,汇洁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拟每10股转增8股。

综上,汇洁股份2017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8月29日开市。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吕兴平、副董事长林某智、董秘陈某、财务管理中心总监王某、财务管理中心副经理裴某兰、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殷某,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刘某、业务经理郭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但某等人。其中吕兴平自2017年5月22日起知晓内幕信息。

董事长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交易“汇洁股份”

吕兴平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其网球球友张鑫等人存在联络接触。2017年7月1日,吕兴平和张鑫等人一起打网球、吃饭。2017年7月22日,吕兴平和张鑫两人存在通话联络。2017年7月29日,张鑫等人到吕兴平家聚餐。2017年8月21日晚上,吕兴平和张鑫等人一起聚餐。2017年8月左右的一个下午,吕兴平到张鑫办公室拜访时,向张鑫明确泄露了汇洁股份拟进行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8股的内幕信息。张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经查未发现吕兴平与张鑫有利益分成情况。

张鑫内幕交易“汇洁股份”

在2017年8月17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突击转入4,950,008.00元和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5,055,303.3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张鑫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张鑫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17年7月5日至8月28日期间,张鑫合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合计买入金额5,691,540.30元。对应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89,100股,对应卖出金额6,101,971.71元,实际盈利400,791.38元。

蒋涛内幕交易“汇洁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蒋涛与吕兴平频繁联系。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29日、2017年8月21日,蒋涛与吕兴平均存在联络接触。在此期间,蒋涛控制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和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1日未交易过“汇洁股份”股票。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20日该账户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和2017年7月19日突击转入资金2,800,000.00元,于2017年7月12日至2017年8月28日多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共94,800股,成交金额合计2,885,228.00元,且该期间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持续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19,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期间对应红股数量24,640股),累计成交金额3,073,417.00元,另有余股440股,共获利191,667.26元。

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XXXXXXXX11)于2017年7月4日、2017年7月17日两天通过卖出其他股票获取资金,于2017年7月17日分两次买入“汇洁股份”股票12,200股,成交金额366,964.19元,当天仅买入汇洁股份一只股票;于2017年9月19日、2017年11月14日卖出“汇洁股份”股票15,000股(2017年9月21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转增6,320股,期间对应红股数量5,760股),合计成交金额317,100.00元,另有余股2,960股,共获利1,500.24元。

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吕兴平和蒋涛接触联络时点高度吻合,账户交易也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并重仓持有等异常特征,其中陈某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02XXXXXXXX18)还存在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买入“汇洁股份”股票的特征,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因此,重庆证监局认定蒋涛控制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汇洁股份”股票。

当事人提请申辩请求

当事人张鑫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2017年7月5日到8月15日期间其买入约636,237.00元的“汇洁股份”股票是出于自己的观察、分析,对该部分认定为内幕交易完全与事实不符。第二,因无力承担四十余万元的罚款,请求只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蒋涛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其不存在从吕某平处取得内幕信息的情形。第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汇洁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其本人独立决策的结果。第三,其购入“汇洁股份”股票的资金是其本人正常收入积累,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汇洁股份”股票属于正常投资行为。

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复核,重庆证监局认为:第一,张鑫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张鑫和吕兴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第二,张鑫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只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于法无据。综上,对张鑫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证监局认为:第一,听证会经质证,蒋涛对重庆证监局就其违法行为所调取的相关证据予以认可,且其未进一步提交新的证据。第二,蒋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汇洁股份”股票的时点与蒋涛和吕某平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第三,蒋涛购入“汇洁股份”股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和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无必然联系。综上,对蒋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董事长及内幕交易者共被罚没128万余元

吕兴平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重庆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吕兴平处以100,000元罚款;没收张鑫违法所得400,791.38元,并处以400,791.38元罚款;责令蒋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汇洁股份”股票,没收蒋涛违法所得193,167.50元,并处以193,167.50元罚款。

关键词: 汇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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