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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建议:完善环渤海环保法律法规

作为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内海,渤海海水交换和自净能力差,海洋生态系统脆弱,加之工业开发、陆源污染、渔业透支等因素,环渤海地区水域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凸显。民革中央认为,目前,渤海海域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近岸海域污染有加重趋势,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整体形势依然严峻。

民革中央建议,设立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和环渤海三省一市政府参加,由管委会统一安排环渤海地区的发展与保护规划,对渤海的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产业布局、项目审批、环境监测实施综合管理。

完善渤海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渤海保护法》或由国务院出台《渤海保护条例》,立法规范渤海污染防治、资源开发、产业规划、生态保护等。

设立长效生态补偿机制。以生态补偿机制为抓手,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能力建设,逐步拓展跨地区、跨流域、上下游、近远海相衔接的生态补偿。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渤海保护修复专项基金,同时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经费筹集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用经济手段促进渤海流域治理和保护工作。 (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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