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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业绩报酬计提不能再乱来!新规征求意见,计提基准、比例、时点频率等全面规范

私募业绩报酬计提要规范了!6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过往来看,私募行业因业绩报酬计提带来的管理人与持有人间的矛盾时有发生,本次行业新规,将会对一些争议做法起到规范与约束。

《征求意见稿》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计二十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机制的制定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制定了相关条款。确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同时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中基协强调,《征求意见稿》是从私募行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转化为对业绩报酬计提、预估、信息披露等规则设计和执行的底线要求与最佳实践,通过强化监督制约和专业引导,有利于推动行业优胜劣汰,进而提升私募基金行业整体专业能力,最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基协提出四大原则

6月5日,中基协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基协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是为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计二十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机制的制定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制定了相关条款;为行业提供具体实践指导,附件整合了国内现行和国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并重点介绍了高水位法下六种主要细分计提方法的特点、适用场景和运营难度。

基于私募基金行业在业绩报酬方面的现状,中基协在《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机制设计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即利益一致原则、收益实现原则、公平对待原则和信息透明原则。围绕上述四项原则,《征求意见稿》对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进行了逐条规范。

中基协表示,信义义务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基石。信义义务一方面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者利益之下,一切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尽到忠实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高于普通投资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和专业规范的投资运营能力,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稳定收益尽到注意义务。业绩报酬机制是践行信义义务的具体形式之一,合理的业绩报酬机制有利于激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收益,实现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共享收益、利益一致。

对计提基准、计提比例、计提时点等进行规范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从计提比例来看,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从计提时点来看,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从赎回权利来看,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从计提频率来看,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对于分红时计提也有特殊规定,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从对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规定来看,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从预估业绩报酬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过往主要存在三类计提法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中基协在《征求意见稿》通过对计提基准、计提比例何计提时点的统一。确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同时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业绩表现超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提取的管理费,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据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因投资运作特点和投资者结构的不同,可能会采用多样化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按照计提基准的不同,计提方法可分为以下三类:

1、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以下简称“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

2、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

3、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

不过,由于每一种方式都有一定的劣势,可能导致投资者不理解或发生争议的情形。业内人士指出,从国内外业绩报酬计提现状来看,业绩报酬提取的模式和方法决定了管理人和投资者利益划分边界,由于提取模式各异、提取频率不一,再加上投资者构成不同,市场环境的千变万化,可能形成不同的业绩报酬提取和支付模式,部分情况下会造成有失公允、有悖受托人职责的情形。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行业提供具体实践指导,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关键词: 私募 业绩 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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