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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资管募集27亿元未依法备案 董事长遭罚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未履行备案程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1月18日至6月30日,和合资管发行23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募集资金共计27.13亿元,涉及投资者1222名,均未依法依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和合资管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行为。

对和合资管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和合资管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时任和合资管总经理蒋毅尧,时任和合资管合规负责人郭寒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合资管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针对处罚事项已经进行了全面并卓有成效的整改;其二,目前经营压力巨大,新增处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请求给予免除处罚。经过复核认为,和合资管采取的整改和补救措施等情节,山西监管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

依据《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一、责令和合资管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二、对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和合资管于2015年11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1.6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锦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和合资管是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期货”)的全资子公司,而和合期货的大股东是山西吉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上海益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御金中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持股3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未履行备案程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号

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袁锦滢,男,1984年9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街。

蒋毅尧,男,1984年9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郭寒冰,女,1971年4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合规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和合资管公司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和合资管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和合资管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月18日至6月30日,和合资管公司发行23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募集资金共计27.13亿元,涉及投资者1222名,均未依法依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申购公告、季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合资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行为。

对和合资管公司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总经理蒋毅尧,时任和合资管公司合规负责人郭寒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合资管公司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针对处罚事项已经进行了全面并卓有成效的整改;其二,目前经营压力巨大,新增处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请求给予免除处罚。

经过复核认为,和合资管公司采取的整改和补救措施等情节,我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和合资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6月10日

关键词: 和合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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