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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业内:利于稳定市场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存托凭证(CDR)细则公布后,创新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还在继续。周五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细化存托凭证发行的定价规则、完善未盈利企业信息披露要求等,有利于稳定市场、平抑炒作。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试点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修订后的《办法》将试点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纳入管理适用范围,明确发行存托凭证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同时,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

同时,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都不参与网上回拨,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和新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

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分析师杨海解释,之所以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就是当市场供不应求的时候,他可以选择超额配售选择权放大销售数量,只要用户需要,他就可以供应。这实际是利用供求方式调节市场的供需平衡,以平衡市场价格,满足更多投资人的需要。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但应当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杨海认为,《办法》增加了企业盈利能力预期和评价的灵活性。只要在同行业中,市销率以及其他经营指标能够匹配上,就说明经营上没有大问题,亏损也只是暂时的。这也体现出了一种灵活性,不再追求企业非要硬性盈利。(记者 柴华)

关键词: 管理办法 业内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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