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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由51%降至1/3 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3月7日上午10点,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张忠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出席会议。

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出现,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办法》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财务Ⅱ类、财务I类四个类型。类别不同,资质要求不同,审查重点不同,施加的监管措施也不同。

记者了解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记者 陈婷婷)

关键词: 上限 针对性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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