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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股民索赔成安徽首例判赔案 尚在索赔时效

12月1日,安徽高院公众号发布《安徽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判赔》一文,称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省首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民受损,应向股民方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这一判决有力保护了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一审法院曾审理后认为,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与方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安徽高院认为,方某所投资的惠而浦股票,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更正日之前买入,并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以后卖出而产生的损失,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方某的投资损失与惠而浦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酌定扣除系统性风险和其他因素的比例为70%,支持赔偿投资者损失比例为30%,安徽高院终审判决惠而浦公司向方某赔偿损失28万余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对此评论认为,相对于过去在安徽的投资者索赔实践,这一判决确实进步很大,安徽高院的判决是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其代理的惠而浦(600983)投资者索赔案也已于2021年8月18日开庭结束,相信近期即会按照安徽高院的思路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

惠而浦索赔案件起源于2020年7月31日晚,惠而浦(60098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为: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目前终审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7月27日之间买入惠而浦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目前该案还在诉讼时效内,投资者仍可发起索赔。

查阅惠而浦信披,关于投资者索赔诉讼的内容披露并不多,目前可见其在2021年4月份发布的2020年报曾提及,由于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股民就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公司预估赔偿款人民币2,581,882.26元。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关键词: 惠而浦 索赔 股民 首例 成安徽 时效 证券 陈述 安徽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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