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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提莫等主播直播唱《小跳蛙》侵权案二审宣判 斗鱼赔偿降了

“冯提莫”等12名主播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三年间59次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直播平台也因此遭到歌曲的著作权人多次起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斗鱼)与被上诉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麒麟童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书,改判斗鱼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

南都记者注意到,麒麟童公司在一审时主张公司合法取得歌曲《小跳蛙》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依法享有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之表演权。“冯提莫”等12名主播以营利为目的,2016年至2019年期间59次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并与在线观看粉丝实时互动,接受粉丝巨额打赏礼物,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直播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直播视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斗鱼公司作为斗鱼网站的著作权人及开发运营者,与其主播未经许可,在直播活动中以营利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严重侵害麒麟童公司权利,其判令斗鱼赔偿其经济损失11.8万元以及律师费1.2万元。

斗鱼公司对主播在其直播间演唱涉案歌曲的行为侵害了麒麟童公司的著作权不持异议,但提出其仅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一审中,法院经审理判决,斗鱼赔偿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斗鱼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时,麒麟童公司主张斗鱼平台存在三种侵权方式:一、网络主播在斗鱼平台直播时形成被诉侵权视频;被诉侵权视频的存储及播放平台虽非斗鱼平台,但被诉侵权视频带有“斗鱼”水印或“斗鱼”房间号;斗鱼公司签约主播在斗鱼平台及其他网络平台直播的被诉侵权视频。

北京知产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前两种被诉侵权行为,斗鱼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没有直接的控制力和决定权,应当适用一般注意义务。鉴于斗鱼公司对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应当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针对第三种被诉侵权行为,因斗鱼公司与签约主播系劳动关系或者具有特殊的收益分成约定,故斗鱼公司应当承担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斗鱼公司赔偿北京麒麟童公司经济损失2.9万元及律师费支出1.2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表示,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设定,一般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控制能力、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平台干预、合理措施、合格通知、作品类型和知名度。其指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则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关键词: 冯提莫 赔偿 斗鱼 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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