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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基金清盘应补偿坚持到最后的投资者

昨天谈到了亏损基金清盘是否该给最后的持有人补偿,引起了一些讨论,今天就再做一些补充:

为了整个公募基金行业,清盘的基金,相关基金公司是否可以做到不要让坚持持有到最后的投资者“亏钱”呢?即:若当累计净值低于面值时,基金公司方面是否可以自愿补足这个差额呢?从行业、公司、具体基金的角度出发,这个提议根本就不是坏事,它实际上是件大大的好事!相关各方不妨静下心来,算一算大账。

(一)即使赔付,总金额其实不大。以当年某只清盘的QDII基金为例,其2015年6月末的份额规模为770.89万份;8月20日,该基金的累计净值为0.888元。以这两个数据来模拟测算一下,其赔付额不过92万元左右。通过该基金的年报,我们可以看到,该基金运作四年多来,该公司在该基金上的管理费收入合计为360多万元。这就是说,如果做赔偿,该公司仅仅是把已收入的一小部分赔付给了最后的持有人。

关于赔付的对象,本文建议仅仅只是给予坚持到最后的持有人。因为人家的坚持,所以必须感动,必须考虑适度赔付。至于已经赎回的投资者,就不必赔付了,因为他们的赎回行为表明了他们对于风险的认可。至于有人提出要让基金公司退出全部的已收取管理费,这个完全没有必要。

(二)亏损基金的清盘赔付,也可以营销一把。社会责任的展现,仅仅是一个方面。这里有一个技术问题,即赔付对象的确定,以什么日子为赔付权益的登记日呢?是召开关于清盘基金之持有人大会公告的发布日,还是持有人大会的结束日,还是其它某个日子?这里有一个玄机:如果基金公司承诺赔付,并且把登记日的标准告知后,若有机会,必然会吸引来一些套利资金申购。这时,如果净申购的量大了,使得相关QDII基金的资产规模超过了5000万元,那么,该基金就可以不必清盘了;如果不足5000万元,清盘。

因此,把赔付和登记日期的确定结合起来,给投资者一个自主选择的机会,原持有人可以增加申购,新持有人也可以申购。这就是博弈。如此往复,可以让拟清盘基金成为一个全新的“概念”,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可以博弈;从基金公司的角度来,规模维护,可以提高他们的管理积极性,市场机会或许就会在继续坚持一下之后。

(三)要勇于创新,不要总是照搬国外。对于我的亏损基金清盘自愿补偿建议,立即就有不止一个人问我:国外是怎么做的?我没有去查看国外是怎么做的,也不想去查。我觉得,我们需要真正的创新,而非基于舶来的虚假创新。若事事看国外,我们的自信在哪里?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妓院是合法的,我们这里可以开吗?国外有,不等于我们一定要有;国外没有,不等于我们一定不能有。

关于创新,我一贯认为:只要真正注重维护持有人利益,只要合法合规,没有私心,仔细斟酌,大胆尝试,没有什么不可以。

(四)不要太小家子气。对于我的亏损基金清盘自愿补偿建议,有从业人员告诉我:如果是这样,他们就不清盘了,看看谁能够耗得到最后。说出这种话,既幼稚,更无赖。若果真如此,真正吃亏的其实是基金公司。还是以该已清盘的QDII基金为例,该基金自2011年以来各年的管理费收入分别为125.85万元、93.2万元、82.77万元、55.53万元,这么微薄的管理费收入,并且还是在逐年降低,够支付一个基金经理的工资吗?其它成本呢?

(五)长远发展;特色发展;专业发展。这些发展方式、目标,都是在一些基金公司的运作中能够显现出来的。2015年某只QDII基金的清盘命运,应该是该公司新高层当年到任之后所发生的一些重大变化之后的必然:原任总经理上任不久之后便走了;5月16日,代任总经理主持工作;8月15日,新的总经理上任。此次该基金拟清盘,或许与该公司新管理层的上任、调整公司的发展战略等做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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