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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污染环境遭处罚后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为延庆区环保局和延庆区政府。

据了解,因不服延庆区环保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延庆区政府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八达岭某有限公司将延庆区环保局、延庆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延庆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兆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延庆区环保局局长、延庆区政府代理人依法出庭应诉。

此案系北京市延庆区环保局出庭应诉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北京八达岭某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延庆区环保局对原告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认定原告单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超出了法定标准,对其作出限期治理、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延庆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8月,延庆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未得到想要的结果,八达岭某有限公司随后又以“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不正确;延庆区政府作出的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依据有误”为由,将延庆环保局和延庆区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延庆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延庆区政府的维持复议决定。

被告延庆区环保局表示,延庆区环保局对原告进行环境管理行政处罚系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延庆区政府认为,区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法庭将择期宣判。 (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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