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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功能定位

导读:从可持续性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应该依靠多样化的筹资和管理安排,在不同的支柱间、不同主体间合理分担养老责任

文章|《中国金融》2021年第10期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从可持续性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应该依靠多样化的筹资和管理安排,在不同的支柱间、不同主体之间合理分担养老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呈现极不平衡的局面,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就要全面建成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表示作为第三层次的个人养老金推出在即,显示出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的紧迫性。

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功能定位

我国实行的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组成的“三支柱”或“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就“三支柱”而言,主要强调了三者的不可或缺性,虽然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和功能各自有所侧重,但是重要性应该是基本相当的。然而,虽然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便确定了发展养老金“三支柱”的改革框架,但是三支柱只是名义上并列,实则地位差距悬殊。

作为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的模式,集再分配、储蓄和保险三个功能于一身,与世界银行养老金分类方法中通过税收融资、强调规模适中和有限度地缓解老年贫困即以保险和再分配功能为主的第一支柱存在明显不同,其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属于专门立法。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属于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与世界银行分类法中的雇主主导的强制储蓄的第二支柱也有较大不同,其实施依据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年金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第三支柱作为个人养老保障的补充养老保险,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既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也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制度上予以保障,只是银保监会、财政部和税务等部门通过协调针对产品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此次推出在即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已明确了发展思路为以账户制为基础、个人自愿参加、国家从税收上给予支持和资金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应该有助于第三支柱真正在制度安排上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增强养老金的积累和保障能力,真正实现规范发展。(作者|郭金龙刘亚萍「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第三支柱 功能定位 个人养老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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