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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下发52项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 重拳出击几类产品

近期,银保监会下发《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包括被业绩诟病的“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等产品设计顽疾。

一家保险公司精算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从条款、责任、费率、精算等维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销售、理赔等方方面面提出了负面清单要求,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01

重拳出击四大产品设计行为

《通知》提到,将从四个方面,严查人身险产品。

一是严查违规开发产品、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在产品定名、设计分类、保额设定、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确定、分红险利益演示、投资连结保险单位价格确定等方面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变相提供生存金快速返还、减少基本保额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等。

二是严查偏离保险本源、产品设计异化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异化产品设计形态,通过责任设定、精算假设、现金价值计算等方式将产品“长险短做”“名实不符 ”,扰乱市场秩序等。

三是严查罔顾公平合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通过延长等待期、降低保额等手段代替核保,变相削弱保障责任,通过设定不合理的理赔条件惜赔、拒赔,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行业形象等。

四是严查以营销为噱头、开发“奇葩 ”产品的行为。重点核查清理各公司产品开发设计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基础,随意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追求营销效果,炒噱头、蹭热点,定价假设随意调整,数据造假,严重偏离经营实际等。

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应当充分认识本次产品核查清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负总责,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层层抓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02

负面清单涉及五大维度

引人注意的是,此次通知明确下发了52项人身险产品设计负面清单,涵盖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等五大方面。

其中,条款设计方面的负面清单包括: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事实上,目前不少销售误导及销售投诉源于保险条款冗长,消费者晦涩难懂。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2017年,银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93111件。其中,而保险合同纠纷投诉91002件,占比高达97.73%。

产品责任方面,《通知》提到了以下负面清单:年金保险产品长险短做,通过生存金快速返还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实际做成短期产品;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证券日报》记者对比发现,在此前下发的“134号”文中就规定,年金返还或者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且首次生存金返还要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年金产品的返还时间。

《通知》明确提到了产品费率厘定方面的负面清单: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等。

实际上,银保监会此前一直禁止保险公司在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为追求营销噱头推出各类奇葩产品。例如,此前银保监会明确指出,公众人物“恋爱险”并非保险产品。

此外,产品精算假设方面的负面清单包括: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分红型产品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实际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是行业销售一大顽疾。银保监会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人身险销售纠纷问题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隐瞒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隐瞒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虚假宣传等问题。

附: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

一、产品条款设计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三)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四)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五)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六)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七)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八)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十三)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二、产品责任设计

(十四)年金保险产品长险短做,通过生存金快速返还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实际做成短期产品。

(十五)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十七)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十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十九)投资连结型产品约定犹豫期退保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未区分投保人是否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不同情况进行约定。

(二十)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二十一)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二十二)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二十三)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产品费率厘定

(二十四)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二十五)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

(二十六)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二十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

(二十八)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限额。

(二十九)公司对人寿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浮动。

(三十)产品费率厘定未考虑等待期因素。

四、产品精算假设

(三十一)违背一般精算原理,通过调整产品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三十二)通过设定不合理假设、采用偏离度较大的利润测试因子来实现利润测试新业务价值率不为负。

(三十三)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

(三十四)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

(三十五)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

(三十六)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三十七)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三十八)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三十九)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五、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四十)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

(四十一)产品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

(四十二)短期产品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总精算师未签字。

(四十三)投资连结型产品报备,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四十四)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

(四十五)产品费改信息表的偿付能力指标未使用“偿二代”数据。

(四十六)产品材料中清单表、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

(四十七)产品材料中的报送日期与系统上传日期不一致。

(四十八)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

(四十九)开发报备多款内容相近、名称相仿的同质化产品,没有形成产品差异化特点。

(五十)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

(五十一)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五十二)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关键词: 人身险 产品 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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