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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2月22日,央行公布2021年第四季度拒收人民现金处罚情况。央行指出,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推进整治拒收人民现金工作。对核实为拒收人民现金的,央行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定地位。

2021年第四季度,央行依法对32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10万元人民不等。被处罚的单位包括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保险公司、连锁餐饮、医疗机构等。

央行强调,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年第18号),依法维权。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记者 岳品瑜 廖蒙)

关键词: 拒收现金单位 经济处罚 拒收现金 拒收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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