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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 属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官方微信,在10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外滩金融峰会全体大会三“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效率、稳定与公”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特邀成员、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数字环境下金融牌照的地域边界和客群边界的实现”发表主题演讲。

孙天琦指出,第三方互联网台存款业务带来多方面风险和挑战。在具体业务模式上,台不仅集中展示多家银行的存款产品信息,还为客户提供了购买接口。整个存款流程在台完成,简便快捷。台掌握了存款产品展示、运营、客户、数据等权限。强势台甚至限制业务办理渠道,客户只能在台查询和存取款,无法在银行自营台(手机银行、网银等)操作,同时台也能进行定向屏蔽,使监管力量强的地区的监管部门看不到这些产品。

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台存款,孙天琦表示,金融管理部门已及时出台文件规范。2021年1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下发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存量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当然,第三方互联网台的异地存款被禁止。之后,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相关商业银行自营台的跨区域存款也被禁止。

那是否有必要设立存款经纪业务牌照,互联网台企业可否藉此经营存款业务?孙天琦指出,从国外实践来看,以美国为例,关于经纪存款业务,银行监管机构是从严监管的,认为银行吸收中介存款是不安全、不稳健的行为。(1)可能促使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2)问题银行可能借此“饮鸩止渴”,加大存款保险基金损失;(3)存款不稳定。在多个银行倒闭案例中,均有收购方不愿意接收中介存款,或不愿意对中介存款支付溢价的情况。因此,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对银行吸收中介存款提出了严格的分类监管要求(设定更高的存款保险费率、限制资本不足银行吸收经纪存款等)。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2020年12月15日颁布细化后的“存款中介”认定标准,第三方科技公司起到以下任意一项作用时,被认定为存款中介:(1)参与确定存款利率、费用、条款等信息;(2)有权控制客户的存款账户;(3)在掌握客户和银行存款供求目标的基础上,撮合客户与银行的存款业务。

孙天琦认为,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看,《储蓄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第十二条规定“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第三方台未经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属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同时,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外部约束、微观监管的有效投资者成熟度以及风险处置机制情况看,目前我国不宜设立存款经纪牌照开展经纪存款业务。(记者刘四红)

关键词: 代办储蓄 违法违规 金融活动 存款经纪牌照 经纪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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