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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买卖广告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8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人民纸硬(以下简称“人民”)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央行对规范文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通知》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宣传和广告行为,发布人民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记者 刘四红)

关键词: 人民币买卖广告 未来收益 保证性承诺 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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