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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千里重组案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银信评估被罚没400万

11月29日晚间,证监会官网相关信息显示,证监会近日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及3位责任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出具的保千里重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银信评估被罚没400万元。

据了解,2014年5月20日,银信评估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受托对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约定评估服务收费100万元。2014年10月10日,银信评估出具了《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梅惠民作为首席评估师在《评估报告》签字,李琦和龚沈璐作为注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签字,银信评估收取评估费100万元。

证监会表示,经查明,银信评估未对作为未来销售预测的意向性协议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评估值高估,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同时,评估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在评估项目的工作底稿中,银信评估制作的《汽车前装项目进度表》包含23个项目合同,但后附项目合同仅有15份,8份缺失。评估底稿中也未见有关核对协议原件评估程序的记录。该行为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七条的规定。

证监会称,银信评估对保千里电子全部股权项目进行资产评估时,未勤勉尽责,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导致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首席评估师梅惠民、注册资产评估师李琦、龚沈璐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银信评估改正,没收评估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梅惠民、李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龚沈璐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关键词: 保千里 重组案 银信评估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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