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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发布。据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了解,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影院建设和更新改造,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重点国产影片及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放映,用于支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用于经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更多政策可查看中国经济网“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库”

以下为《办法》全文。

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财教〔2016〕4号)、《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预〔2015〕193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财政管理规定,结合上海电影(-- --,诊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缴入上海市国库的部分。

第三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做到以收定支。

第四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影院建设和更新改造。

(一)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影院,在其投入正常运营后三年内予以专项资助。年度资助金额根据影院运营状况、票房情况核定,每家影院原则上不高于其年度票房收入的3%。

(二)对符合条件的影院更新改造予以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根据影院改造实际支出情况核定,最高不超过其改造前一年度票房收入的3%。

第六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一)经评选确定,对票房排名靠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及制作技术突破创新的优秀国产影片出品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600万元。申请单位须在上海市注册,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该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二)对在上海市注册的,发行政府推荐的重点影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奖励,每部影片奖励金额不高于150万元。

(三)对放映国产影片成绩达标的影院予以奖励,每家影院奖励金额原则上不高于其放映国产影片票房收入的3%。

第七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资助重点国产影片及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放映。

对经上海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管委会”)审定的,列入由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门牵头推进的重大主题纪念活动的指定放映篇目的重点国产影片,以及传承中华文化、具有艺术创新价值的影片的放映单位予以适当资助,每家影院每部影片资助金额不高于10万元。

第八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具体包括:影院票务信息管理系统、影院票房实时监控系统、影院放映质量实时监控系统等。

第九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经市财政局、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批准的电影事业发展其他支出。

第十条上海市管委会根据上海电影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扶持政策,制定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十一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在市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应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收入支出预算,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

上海市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决算。

第十三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制定符合专项资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指标体系。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财政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不得申请上海市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一)安装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

(二)同一时期安装和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电影院票务软件产品;

(三)改动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收入数据;

(四)未经审批私自增、改建影厅、扩充座位数;

(五)未通过当年度年检;

(六)不上报票房收入数据又不履行相应报告程序;

(七)偷、漏、瞒报票房收入数据;

(八)拖、欠、拒缴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上海市 专项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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