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人物 > 正文内容

社论:“二选一”、“杀熟”企业应树立避免垄断性扩张自觉意识

短短一个月之间,从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日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再到14日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腾讯、丰巢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案予以行政处罚。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意志越来越明确,决心不容置疑。

在监管层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抑制互联网领域垄断之时,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也应该有足够的重视。不论从垄断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的角度,还是由于监管层将不断完善相关法制建设,企业应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换言之,已有相当市场规模的互联网企业在并购和业务扩张之前,有必要自查是否涉嫌垄断,对可能形成垄断的市场扩张行为务必谨慎,至少需要提前向有关部门依法申报。

首先不得不说的是,最近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格外重视,似乎可以更早一些,当然“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因为早在数年前就出现了百度竞价排名搜索损害公众利益,滴滴合并快的、优步先后被商务部关注并调查,但未见采取实质性举措等案例,当时业内就有舆论呼吁对互联网领域开展反垄断。

但这也正说明,互联网的监管法规往往相对滞后。众所周知,互联网在国内的兴盛并非最近两三年,不过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直到今年初才开始修订,重点是提高违法成本及加入对互联网领域垄断的认定。

这是因为,相对于传统行业,互联网商业模式多变,交易结构和竞争生态都很复杂,给反垄断带来了新的挑战。垄断的产生与形成过程也大有不同,与传统经济的边际效应有异,互联网经济的零边际成本效应指网络中用户的增加对应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互联网经济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一旦形成相当程度的垄断,后来者很难竞争。且近几年互联网头部企业通过大举并购、各种价格补贴、亏损占市场加剧了这一过程。

所以说,无论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出发,还是鉴于不少互联网企业垄断后并没有带来降低社会成本的规模效益,反而开启了提价、“二选一”、“杀熟”、滥用个人信息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抑制互联网企业垄断都迫在眉睫。

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防范垄断、提高违法成本。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相关法规,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其实,国际上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一直处罚相当严厉。早在数年前Facebook收购WhatsApp,就遭到欧盟反垄断调查;2018年7月,欧盟认定谷歌巩固其在通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课以高达43.4亿欧元的天价罚款,刷新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罚款纪录。

可以说,随着监管层的日益重视和市场的成熟,国内反垄断相关法规必将日渐完善,涵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方面面。此时,企业不应该再抱有侥幸心理,即便当下钻监管空子一时得逞,滥用个人信息谋取了利益,到头来也难逃被制裁的命运,届时损失可能会更大。企业需要对照法律法规,增强自查和提高自律意识,避免因垄断行为遭到法律法规的制裁,得不偿失。

关键词: 垄断性扩张

标签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