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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万不翼而飞 别拿“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推责

在本人未到场,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证件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凭借储户银行卡与密码,将储户卡内1900余万元悉数转走,银行工作人员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储户则以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但法院对此诉求不予支持。因为“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是银行的规定。(4月18日《新京报》)

这是一起恶意窃取他人财富的案件。银行工作人员借助掌握储户密码的便利,将储户卡内的1900多万元现金悉数转走。尽管说,此人被以诈骗罪判处了徒刑,但是其留下的监管漏洞还是敞开着。储户以银行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理由起诉银行是合理诉求。

然而遗憾的是,法院并不支持这个诉求,让银行摆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原因则是“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是银行规定。“密码交易视为本人”原本就是不合理的,密码是密码,本人是本人。密码不是人,人也不是密码。当然,储户有管理密码责任,自己的密码自己要看好。然而,不是储户看好了密码就能万无一失。

就像这起案件一样,银行工作人员要调取储户的密码是轻而易举的,只要打开银行的管理系统,储户的所有私人秘密就不可能是秘密,所有的密码信息和个人信息,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都是敞开着的。银行工作人员借助这个便利,要想转走储户的资金,太简单,太方便。于是,也就有了这起案件,输入几个数字,储户的财富顷刻之间化为乌有。

储户资金被转走过程中,银行管理责任不能推卸。银行工作人员属于银行管理,他们的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打个比方说,法院的法官枉法了,公安的警察打人了,城管的城管队员违法了,政府的官员腐败了,这只是个人的事情吗?他们是独立的公民,但他们不是简单独立的公民,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这个时候单位当然需要承担责任。道理一样,银行工作人员窃取储户资金,银行也要承担责任。

再说了,这里面还有一个维护客户权益的问题。客户将资金存在银行,银行有保管的责任,如果存在银行的钱谁想取走就取走,那谁敢把资金存在银行。从储户处获得了利益,就要承担责任,不能只赚钱却不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不翼而飞的资金”事件,在一个科技发达的时代,不该发生这样的问题。比如说,是不是可以实现“人脸识别取款”?“人脸识别取款”就能纾解“密码取款”存在的漏洞。

最关键的是,“密码交易视为本人”的规定是霸王条款,是到了该取消的时候了。如果密码能代表本人,那么本人能代表密码吗?忘记密码取钱的时候不还是很困难?

关键词: 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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