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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8月17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审慎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是单独开展或与网约车台、汽车服务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开展终端客户实际为自然人的批量业务。批量业务是指在1个自然年度内,相关业务开展次数或业务涉及自然人承租人数量累计超过10笔(个),其中大多数业务涉及的单一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低于人民50万元,且交易结构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是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合作开展租金贷及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业务。租金贷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商业银行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专门用于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由承租人向商业银行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信贷类产品。

细则指出,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以上涉自然人业务时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各方权责明晰的原则,充分研判评估风险,制定专项风险应急预案,风险发生时应妥善处置,避免引发群体事件。监管部门应重点予以关注,必要时可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记者 刘四红)

关键词: 融资租赁公司 监督管理 融租监管细则 银行租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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