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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手!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 最高罚300万元

证券时报记者 张淑贤

针对市民反映的菜价高行为,上海3月25日正式出手。当天,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疫情期间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的经营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适用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口罩等防疫用品

《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为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生产前两项产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在涨幅认定标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具体分三种情况: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是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是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指导意见》明确,经营者有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重点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的少数违法经营者

存在哄抬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对于按照涨幅认定标准认定的哄抬价格行为,应当计算违法所得,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定的情形,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重点依法查处造谣惑众、带头涨价、情节恶劣的少数违法经营者。要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积极组织力量全力满足市民主副食品消费需求

在严厉打击虚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同时,上海还在全力满足市民主副食品消费需求。

其中,针对部分菜市场、超市、电商企业与批发市场主副食品产销对接不通畅的问题,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发改委、农委、交通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区和保供重点企业齐心协力,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跨省和市内物流更为畅通,做好相关市场人员管理、车辆安排和场地消杀,制定实施场所轮换、人员轮班等计划,确保全市主副食品供应平稳有序。同时,优化交易组织流程,提倡无接触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做到批发市场“有得装、装得上、运得快”。

针对上海部分封控小区出现阶段性的生活物资供应紧张和配送较慢的情况,上海建立起封控小区生活物资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在市级层面,实行重点保供企业兜底机制,由百联集团、光明集团对接相关区,予以兜底保障。在区级层面,各区落实属地保障责任,采取“四个一”工作法(一张封控小区清单、一张物资保障告知单、一小区一方案、一份驻点工作方案),确保封控小区生活物资“买得到、拿得到、买得起、不断档”,第一时间协调解决封控小区居民生活物资保障方面的“急、难、愁”问题。

下一步,上海市商务委将切实抓好主副食品市场疫情防控和保供稳价工作,积极组织力量全力满足市民主副食品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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