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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完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

1月7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具有使用人民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业务需求,明确展业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签订跨境人民结算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真实、合法审核能力,确保真实、合规展业。

具体来看,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中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有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业务真实、合法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此外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控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合法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管理规定。(记者 刘四红)

关键词: 央行 外贸新业态 跨境人民币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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