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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保障基金可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 使其恢复正常经营

为规范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互助基金(以下统称“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2月11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信息,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对《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信托业保障基金和流动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兑付。

<p>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p>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2014年,原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保障基金设立以来,对于促进行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信托行业运行稳健,业务转型持续推进,总体风险完全可控。同时,信托业保障机制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更好发挥基金化解和处置行业风险的功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商财政部制定了《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基金治理架构、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风险管控、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明确,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由信托公司缴纳,用于处置信托公司系统风险、具有较大外溢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的资金;流动互助基金是指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主要用于信托业流动调剂的非政府行业资金。

《办法》同时明确了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流动互助基金主要发挥信托业流动调剂功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信托业保障基金可以通过阶段持股、设立过桥机构等方式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处置。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明确基金定位和使用方式,就是对过去数年问题信托公司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思路的总结和对未来可能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的前瞻考量。

基金缴费标准方面,监管明确了信托公司不再按净资产1%认购基金,而是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各类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流动互助基金实行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逐季认购,其中,实质提供融资的资金信托由融资方认购,投资标准化产品的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投资非上市股权的资金信托由用款方认购;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其收取报酬的5%逐年认购两类筹集标准,必要时可以根据信托行业转型和风险化解情况进行调整。

《办法》中特别指出,基金不得用于向受益人进行刚兑付。刚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出于避免声誉风险等目的,在兑付金额与尽责程度缺乏关联的情况下,仍以固有资金接盘、其他信托产品承接或第三方代偿等方式兑付受益人本金或收益的行为。

除此之外,当信托公司面临流动危机或清偿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较大外溢风险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拓宽资金来源、增资扩股或市场化重组等自救措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若信托公司自救失败,应当核减资本直至资本清零,原股东退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可以参与信托公司风险化解,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若信托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清算,基金不得对其实施救助。基金参与化险,应当遵循社会公原则,避免产生逆向激励。

廖鹤凯进一步强调称,《办法》总结了信托业保障基金运行多年的实践经验,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改进,并给后续细化认购标准预留了空间,给合规经营管理出色的信托公司以更佳规范的政策鼓励先进,促进行业优化。此外,此类尝试更加市场化的方式运营基金,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逆向选择带来的道德风险,强化问责机制,为基金合理有效运营保驾护航。(记者 宋亦桐)

关键词: 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公司 风险化解 正常经营 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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