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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要加强表外业务和资管业务管理,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办法》强调,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记者 宋亦桐 李海颜)

关键词: 银行机构 股权 质押 提供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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