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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审查引流平台资质 不得与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平台合作

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银行应对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并对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所有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进行审核。

银行在与合作机构的协议中应约定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的相关条款,每年至少一次对合作机构进行实地走访(或者暗访)并记录走访调查情况,如果发生合作机构向客户提供未经银行审核的涉及信用卡业务资料的情形,银行应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加强对互联网引流台的合作管理。《通知》要求,银行应对引流台的资质进行审查,不得与现金贷类、信用卡代还类、具有养卡套现等负面信息或功能的台合作。银行应对互联网台宣传文案的合规进行审查,不得以高授信额度诱导消费者办卡。

加强信用卡适当管理,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银行应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将申请人收入作为必填项,并注明“量入为出、理消费”等提示用语。银行应依据申请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并能够根据消费者实际需求和资信状况及时调整消费者信用卡额度。《通知》同时要求,加强信用卡在网络台上的绑卡、解卡管理,银行和网络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记者 宋亦桐)

关键词: 银行 引流平台 审查资质 养卡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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