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济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银行 > 正文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

12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期限不得超过2年。(记者 孟凡霞 李海颜)

关键词: 银行业 金融机构 已分期资金 办理分期

标签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