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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滇银行某支行长诈骗5800万判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富滇银行某支长诈骗5800万判13年 被害单位要求追究银行违法经营

和讯银行消息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富滇银行某支行行长犯诈骗罪,二审维持原有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雷某,女,1968年6月出生,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海源北路支行原行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逮捕。

骗取上述5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万元。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判处被告人雷钫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认为,雷某利用自己担任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导致损失人民币5825.58万元未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雷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骗罪。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二审期间,雷某上诉提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另,农机公司的周金荣、流通协会的李朝荣、李华仙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而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认定为立功。

一审遗漏犯罪主体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请求二审法院重审案件,正确追究被告雷钫的数罪行为及银行违法经营的犯罪和民事责任。

同时,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提出,

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不应认定为立功,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另外,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在二审中提出上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富滇银行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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