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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芜湖分行违规发放住房按揭贷款 领银保监会两张罚单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芜银监罚决字〔2018〕12号、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芜湖分行”)存在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行为,被芜湖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人民币。此外,相关责任人江伟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芜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建设银行芜湖分行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依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芜湖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人民币。

芜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江伟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未尽贷前资料审核义务,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起并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直接经办人作用。此外,对监管部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信息。依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芜湖银监分局警告。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须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从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贷款用途。对于借款人递交的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合同需有贷款经办人员的见证签署。商业银行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拟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决定发放抵押贷款的,应在贷款合同签署后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人员依法开展相关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阻碍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调查任务的,由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键词: 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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