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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规调减手续费金额 太保财险辽分被暂停车险新业务3个月

近日,辽宁保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书,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辽分)和相关责任人违规调减相关车险业务手续费金额进行处罚。

辽保监罚〔2018〕12号行政处罚书显示,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经营期间,太保财险辽分人为调减了相关车险业务手续费金额。

时任太保财险辽分总经理常永林、副总经理郭忠民、总经理助理陈杰明、车险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孙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太保财险辽分、常永林、郭忠民、陈杰明、孙光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一是太保财险辽分的手续费调整操作系在业务系统内进行,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进行了确认、计量和报告,动态调整资源配置系正常操作,相关信息进入财务系统后未再进行调整,不是《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金额认定有误。该分公司于2017年6月至12月及2018年均曾主动调回手续费,违法金额应以2018年调回产生的截止性差异为准,不应以相关过程数据为准。三是常永林称其不分管车险部门,未指导、参与违法行为,不负直接责任,请求减轻处罚;陈杰明称其未参与违法行为操作,其审核权限由他人使用,未安排相关工作,不负直接责任,请求不予撤销任职资格;郭忠民、孙光请求因违法金额较小减轻处罚。

辽宁保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太保财险辽分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自2017年6月起,该分公司在权责基础未改变的情况下,在业务系统中人为将相关保险代理人的保险合同手续费率调减为0。由于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该分公司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同时失真。二是在违法行为期间内,该分公司未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同时以数据调减与调回方式持续影响保险统计信息真实性,违法后果严重,以原始调减金额认定并无不当。三是在违法行为期间内,常永林主持分公司全面工作,依法负有审核确认相关统计信息的职责,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不分管车险部门不是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正当理由;陈杰明分管车险经营中的车险销售板块、负有经营管理职责,未亲自操作不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正当理由;郭忠民分管车险经营板块,孙光系车险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综上,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构成本案法定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事由,辽宁保监局对当事人减轻及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辽宁保监局认为,上述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辽分罚款50万元,责令该分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辽宁保监局决定对常永林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郭忠民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撤销陈杰明的任职资格,对孙光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关键词: 财险 新业务 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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